(编辑:jimmy 日期: 2024/11/11 浏览:2)
现在的C2C平台,可以说淘宝一直占据着垄断性的市场份额,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个行业的规范和成熟,造假、售假、刷单、霸王条款等等让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潜在的威胁,甚至这些“商业原罪”还在变本加厉、放任自流,没有丝毫实质性的规范管制的行为。马老大口口声声说要构建“新商业文明”,但除了成功上市后带给了中国电商非常大的激励和鼓舞外,我们看到的“文明”确确实实不多。
排行老二的拍拍网从7月初被收编到京东并且独立发展以来,从平台规则、流量分配体系、资源投入等方面虽然没有与淘宝正面开战,但一直是处于针锋相对的立场。尤其在最近炒得火热的拍拍微店,低调内测强势推出,可以算是对淘宝的第一次“公开”叫板,况且拍拍这次拿出腾讯与京东做背书的招牌,天然具备了三点绝对优势。
一、重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流量分配体系
C2C模式没有形成良性业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卖家不赚钱,运营成本居高不下,主流的竞价搜索排名方式让卖家的负担非常沉重,而拍拍摒弃这种模式,在流量分发上的前进对于卖家而言无疑是绝对利好的。
这里不得不略提一下两个东家腾讯、京东的财大气粗和将拍拍作为战略核心的一部分的重视程度,不然拍拍的重构流量只能变为空谈。从上线起,拍拍微店与PC端同步运营的模式就在引流方面显示出了突出的优势,在PC端,拍拍通过腾讯、京东的巨大流量入口,低价并进行1:1的广告投放补贴,直接降低卖家的运营成本。而移动端相比此前微信微店的独立运营,拍拍、京东、QQ、微信等多渠道的流量供给,通过二维码引导、首页位置推荐、优惠促销等从全渠道直接导入稳定的流量,并且还可以将微店的链接分享到手Q、微群、微博、论坛等各种网络渠道,可以说是形成了流量的闭环。
二、重视与消费者间信任的构建
假货问题频发的网购体验,在消费者的心里已经埋下了非常深刻的阴影,问及网购的担忧,可以说十有九的回答都是产品的山寨、劣质,用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来规避买到假货的风险,在电商领域是不灵的。此前,腾讯微店的运营模式是先付款、后收货,虽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商家的利益,但消费者天然就要先信任商家,这其实是有悖常理的,况且是在假货横行的市场环境中。而拍拍网移动端微店和PC端的商铺一键打通,支持货到付款,加上腾讯、京东的背书,消费者对于拍拍微店的购物信心还是比较高的。
三、多渠道支付的打通
移动端的占比虽然很高,但移动端支付的成功率却并不高,这也是各大电商平台为抢占移动端入口,不惜花重金搞移动端支付再减免等活动的原因。拍拍微店联合腾讯、京东进行了账号的支付统一,商家使用QQ账号密码就可以实现微店管理,消费者可以使用多种支付手段,跨账号微信支付、财付通、货到付款等等,这种多渠道的便捷支付方式在内测时已经显示出了不错的效果。
基于上述三点优势,拍拍微店想要反超淘宝,虽然路程漫漫,不过取得的成效还是非常明显的,这三点优势堪称拍拍微店超越以往微店的绝对优势,但也存在三大问题,否则先发的优势很容易被对手所挑战。
一、可以很明显的体会到,尽管淘宝还在继续售假,但消费者依旧知假买假。
淘宝高市场占有率一方面是因为先前还没有一家做的很突出的C2C模式的电商可以与之持续抗衡,大多实际是重复了淘宝的老路,模仿者通常死的很惨,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消费者使用平台的习惯已经形成,可以说消费者对淘宝已经形成了依赖。
因此,形成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是一件很难的事情,耗时耗力,这对拍拍网来说是一件很有挑战但又至关重要的事,若能像东家刘强东一样,耐着性子踏踏实实花了10年的时间搭建物流,反超淘宝也就指日可待了。
二、C2C模式品控难成为了其天然的缺陷。
淘宝一开始为了抢占易趣的主导地位纵容假货,起家难消费者可以包容,但尝到甜头后不知廉耻地继续纵容假货,持续侵占消费者权益,已经造成了消费者不信任,严重透支自己信誉的后果。拍拍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,毕竟现在的行业还有待规范,管理、规范第三方卖家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。
我一直强调成为一个行业的主导者不是谋取一时的利益,而是带着整个行业向良性、规范发展,共同盈利,拍拍能否做到,让时间说了算吧。
三、从商家的数量来分析,拍拍平台目前已有数十万个商家入驻,微店则才上线启动,PC端的数量和淘宝相比略逊一筹,移动端资源占据绝对的优势但入驻商家数量是一个关键。
因此目前大力招商,扩大微店的规模,增加卖家的商品数量是问题的关键。不过,我对这一点是比较看好拍拍的,毕竟其推出的0元入驻的便捷的规则,还是相当有诱惑力的。从消费者的数量来分析,现在的用户规模还不足以支撑拍拍的野心,基于社交导购的独特优势,拍拍现在要做的就是公开抢人,毕竟有腾讯做背书,用户的粘性在这里。
这样看来,拍拍的反超战略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,依靠腾讯和京东的优势资源直接打到了阿里的家门口,但前方依然挑战不断、困难重重,能否持续的成为阿里的噩梦,拭目以待吧!谢谢阅读,希望能帮到大家,请继续关注,我们会努力分享更多优秀的文章。